河北省纺织服装产业创意设计示范园区(平台)和试点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和省政府系列三年行动计划,推动我省纺织服装产业转型升级,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示范园区(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河北省纺织服装产业创意设计示范园区(平台)和试点企业建设,旨在通过试点示范,典型引领,推动建设一批资源集聚能力强、专业服务水平高的纺织服装产业创意设计园区,培育一批有核心竞争力、能够发挥行业引领作用的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企业,加快纺织服装行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打造成为我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典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纺织服装产业创意设计园区(平台),是指在河北省内注册,从事纺织服装产业链中相关产品的研发设计、产品开发、生产流程及消费体验等创意设计工作为主,为纺织服装企业提供创意设计支撑的园区或平台;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企业,是指具有较高设计能力、工艺技术、管理水平、市场开拓能力以及品牌影响力,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核心竞争能力,能够发挥行业引领作用的纺织服装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对象分为河北省纺织服装产业创意设计示范园区(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和河北省纺织服装产业创意设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两类。
第五条 试点示范管理工作遵循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设计服务与产业发展相结合、典型引领与持续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较好的发展环境。示范园区应有较为清晰的发展思路和发展目标,有符合产业发展实际的发展战略或规划,所在地纺织服装产业布局合理,产业特色突出;所在地政府将示范园区建设纳入重点工作,给予配套支持;
(二)创意设计资源集聚。示范园区内创意设计、产品开发、创新服务机构相对集聚,园区内从事纺织服装创意设计机构数量不少于10家或集聚的创意设计类技术人员不少于50名;
(三)有效服务产业发展。示范园区或入驻的创意设计机构、设计人员,能够积极与园区内企业开展交流合作,与纺织服装企业形成稳定的生产配套或协作关系;
(四)创意设计能力较强。示范园区拥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创意设计机构、知名设计师和先进服务企业。积极参与园区内、区域间交流合作,在吸收整合国内外设计资源、服务全省纺织服装产业发展方面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
(五)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示范园区建设具有相应的策划咨询、展览展示、人才培训、对接交流、品牌孵化、创意成果转化等服务功能。
第七条 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有切实可行的设计创新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
(二)具有较强的产品或技术创新能力、较为丰富的文化积累和自主知识产权,创意设计产品实现产业化,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和产业特色,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三)具有独立的创意设计团队,人才队伍结构合理,优势明显;
(四)企业主要产品(作品)具有较强品牌影响力,在国内、省内获得重要奖项或荣誉称号;
(五)企业信用良好,两年内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 申报要求和程序
第八条 申报主体。示范园区的申报主体为,河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纺织服装创意设计园区(平台)管理运营机构;试点企业的申报主体为,在河北省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河北省境内正式注册商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
第九条 示范园区和试点企业申报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申报主体按照试点示范条件和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编制申报文件,向所在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二)市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区域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单位进行申报,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考察和评审,必要时可要求申报单位进行陈述和答辩,形成专家审定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提出示范园区和试点企业建议名单,并在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河北省纺织服装创意设计示范园区(平台)”“河北省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企业”。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纺织服装创意设计示范园区(平台)和试点企业的组织管理,包括申报受理、评审公示、绩效评价等。
第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的纺织服装创意设计园区(平台)和企业试点示范工作,组织做好试点示范项目初审、申报、绩效评价等工作,协调落实本地区试点示范的支持政策和措施。
第十二条 示范园区管理运营机构负责制定和完善示范工作方案,组织示范工作的实施,加强园区(平台)建设,提高创意设计能力和服务能力。试点企业负责建立和完善创意设计试点工作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推进措施,提高企业创意创新的效率和效益,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第十三条 试点示范管理及政策支持:
(一)“河北省纺织服装创意设计示范园区(平台)”“河北省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示范园区(平台)管理运营机构和试点企业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材料。
(二)试点示范期限为三年,每三年现场复核一次。达到复核要求的,延续其试点示范称号;未达到复核要求的,限期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撤销其试点示范称号。
(三)对获得试点示范称号的管理运营机构和企业,结合省工业转型升级(技改)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优先给予奖励。
(四)对获得省级示范园区称号的管理运营机构优先推荐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示范园区(平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