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规范河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管理,增强企业创新活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河北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企业,是指主要工业行业(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技术创新理念先进、技术创新体系完善、技术创新能力突出、技术创新特色鲜明,在转方式、调结构、上规模、促融合、提质量、增效益等方面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负责本区域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申报示范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河北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信用良好。
(二)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财务状况良好,近3年连续盈利。
(三)拥有河北省工业企业研发机构(A级);近3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达到3%;上一年度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达到20%;上一年度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达到2%。
(四)近三年内取得一项以上已受理发明专利并已进行成果转化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五)近2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事故,未有失信、违法行为。
第六条 示范企业认定基本标准
(一)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领先地位。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省内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积极主导或参与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对省内行业发展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
(二)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较完善的管理体系。有健全的研发机构并与省内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建立了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三)具有较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应用能力。新产品、新技术(工艺)开发能力强,具有较强应用新技术能力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能力。
(四)注重自主品牌培育。注重自主品牌的培育和创建,通过竞争发展,形成了企业独特的品牌,并在市场中享有一定知名度。
(五)重视创新发展战略和创新文化。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培育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企业向其所在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编制《河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详见附件)。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按照有关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河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原件一式两份及电子版。
(二)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职能部门公开数据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为准。
(三)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真实性承诺。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专家评审,并依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按程序研究提出当年度河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文公布并授牌。
第十一条 申报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原则上从省级示范企业中产生。
第四章 示范企业管理
第十二条 示范企业每年集中组织申报一次,实行动态管理。示范企业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示范企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企业技术创新发展情况,通过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四条 示范企业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评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通过复核评价的予以确认,未通过的撤消称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示范企业称号:
(一)当年复核评价不合格;
(二)示范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示范企业称号;
(三)示范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有效期内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安全事故的企业;
(五)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六)示范企业发生意外灾害、非人为因素等造成停产、转产等特殊情况的,应提前由所在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否则视为不合格。
被撤销称号的示范企业,由所在县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发文公布15日内予以摘牌。
第十六条 已经认定的示范企业,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销称号、摘牌外,暂停其所在地市下一年度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国家级和省级示范企业,在安排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等相关资金时,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八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可比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对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印发的《河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冀工信科〔2012〕546号)同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