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河北的决定》等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建立完善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技术支撑能力,规范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与管理,依据《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适应创新发展和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主要功能是: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模式研发和应用,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建立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协同创新,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根据河北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河北需要,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依托发展优势大、研发条件好、创新机制活、支撑作用强的企业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并给予政策支持,持续推进其提升技术创新能力,示范带动全省产业技术进步和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简称“省税务局”)、石家庄海关指导推进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工作。
第五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为省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主管部门。
第二章 认 定
第六条 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申请认定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当年5 月 31 日。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和省创新驱动发展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导向,合理确定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重点领域,发布年度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通知。
第八条 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省内同行业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为完善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成果丰富,成效显著;
(三)企业具有较强的研发、试验基础条件,拥有较高水平的创新人才队伍,研发经费投入大,持续创新能力强。企业主营业务销售收入总额、研发费用支出额、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标应达到分类标准要求(详见下表)。
(五)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四)企业已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此条2020年起实行);
1.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九条 地方主管部门根据本管理办法及省发展改革委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组织企业编制认定申请材料,审核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主管部门不得再推荐其下属子公司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如果子公司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推荐申请。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地方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初步评审,提出通过初评的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十二条 省税务局、石家庄海关对通过初评的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上述第八条第五款涉税违法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初评结果和涉税情况核查意见,提出参加专家评审的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由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依据省企业技术中心评审要求,组织进行专家评审,形成专家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石家庄海关依据专家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审,形成拟认定省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技术中心,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石家庄海关联合发文认定为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
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至公布认定结果时间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石家庄海关,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省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于评价年度发布评价工作通知,已认定2年及以上(按年度)的省企业技术中心,须参加运行评价。
第十八条 地方主管部门对本地域内省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附件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于评价年度的6月31 日前行文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评价材料主要包括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情况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地方主管部门报送的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 90 分(含)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 80 分(含)至 90 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 65 分(含)至 80 分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 60 分(含)至 65 分为基本合格;
(五)评价得分 60 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商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石家庄海关,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
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自评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起70 个工作日内,向地方主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二十三条 对新认定和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企业技术中心,省发展改革委将分类给予资金奖励,用于支持企业改善研发设施条件,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模式研发、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依据评价结果,对评价为优秀的省企业技术中心及其成绩突出工作人员(1-3名),分别颁发集体和个人荣誉证书,以资鼓励。
第二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在创新能力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方面,对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省企业技术中心整改提升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地方主管部门应于每年8月30日前, 将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对地方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第二十九条 地方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材料和数据应当真实可靠。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经核实,将纳入河北省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 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 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三十一条 因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 、 (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申请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三十二条 因本办法第三十条第 (三)至(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三十三条 各隶属海关对推荐申请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五款第1项、第三十条第五款所列情况进行核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税务部门对推荐申请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五款第2项、第三十条第六款情况进行核查。
第三十四条 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撤销结果,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石家庄海关联合发文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地方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本地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省发展改革委商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石家庄海关后,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家、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 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起实行。 《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冀发改规〔2017〕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省税务局、石家庄海关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