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 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发挥区域创新资源优 势,推进产业自主创新,建立和完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为组建 省级、国家级工程实验室创造条件,根据《河北省工程实验室管 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石家庄市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市工 程实验室"),是指以提高我市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 争力,突破重大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装备 制约为目标,强化对重点产业、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建设工程的 技术支撑和保障,主要依托有较强技术研发和成果产业化能力的 企业、高等院校、转制科研机构等建立的产学研相结合研究开发 实体。

第三条 市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围绕国家、省、市重点 产业调整和振兴、重大战略任务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开展 产业核心技术攻关和关键工艺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 部件的研制、高技术产业化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战略性、前瞻性 技术研发、重点产业技术标准研究制定、工程技术创新人才培 养、重大科技成果的应用、行业技术服务及技术交流合作等相关 工作。

第四条 市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目标:建立先进的产业技术研 发试验设施,形成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构 建长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成为应用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 有效渠道、产业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 支撑平台。

第五条市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原则:

(一)坚持产业需求导向,围绕重点特色产业发展和重大工 程建设需要,加强关键技术供给,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

(二) 坚持高水平、专业化,突出专业特色、技术研发优势, 强化高素质人才队伍支撑;

(三) 坚持创新资源整合,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和条件,发挥 政府的引导作用,以增量投入带动已有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 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产学研各方优势和积极 性,探索有效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以下简称 市发展改革委)是市工程实验室建设的组织部门,主要负责:

(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发布重点建设领域,指导市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 组织评审、审批市工程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市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三) 组织市工程实验室的验收和运行评价;

(四) 推荐符合条件的市工程实验室申报省和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

第七条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市直有关部门是市工程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本辖区或本部门所属单位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建设管理;

(二) 组织做好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的前期准备以及验收后工程实验室的运行管理工作;

(三) 通过资金和政策支持市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四) 负责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所属工程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有关情况。

第八条 工程实验室建设单位主要负责: .

(一) 按照有关批复文件的要求,落实工程实验室建设相关支撑条件,筹措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工程实验室的正常运行;

(二) 承担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的研发任务,为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重大战略任务实施、重点工程建设提供研发和试验 条件,保证工程实验室的开放和共享;

(三) 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实施和运行情况。

第三章申报与审理

第九条 申请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在相关领域具备较强研发优势,有主持国家、省、市重点科研或技术创新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 合作基础;

(二) 申请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 和技术储备;

(三) 申请建设的工程实验室应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四) 申请建设的工程实验室在该领域具有唯一性,工程实验室在建设地点、人员设备、任务目标等方面具有独立性;

(五) 符合国家、省、市其他有关政策。

第十条 拟申请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单位,应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相关要求,编写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 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核批复项目申请报告,并对符合条件的市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根据相关批复,实施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项目完成建设内容、达到预期目标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编 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市工程实验室进行验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市工程实验室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建设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工程实验室上年度运行总结报告上报主管部 门。年度报告主要包括:科研基础设施与条件运行情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情况以及其它相关工作情况和建议等。主管部门将工程实验室上年度运行总结报告审查、汇总 后,于每年3月15日前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市工程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管理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市工 程实验室进行运行评价。

第十六条评价程序:

(一) 市工程实验室根据有关要求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

(二) 主管部门对工程实验室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中介评价机构对上报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与评价;

(四) 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和发布市工程实验室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完成重大任务和重点工程相关研发工作的情况;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以及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研发试验设施建设和利用情况;产学研合作以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建设单位对工程实验室的保障作用等。

第十八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 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的工程实验室,市发展改革委在安排相关项目时,将择优对其后续创新能力建设给予支持,并推荐符合国家、 省有关要求的市级工程实验室申请国家、省工程实验室。被评为基本合格的工程实验室,将给予警告,并由主管部门督促限期整 改。被评为不合格的工程实验室,将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市工程实验室名称、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如需变更,须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国家、 省、市产业政策和重大战略任务等需要以及工程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对批复建设的工程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或撤销。

第二十条 市工程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可以视情况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受理建设 单位申报项目、撤销市工程实验室等措施,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 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 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

(二) 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违反项目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 有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问题,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坏社会影响;

(四) 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行为;

(五) 有其它有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

第五章鼓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已获得命名的市工程实验室优先推荐省、国家 工程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命名的各级工程实验室,市政府将给予 一次性资金奖励。标准按照《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 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65号)第八项有关规 定执行。市级工程实验室评审、评价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六章附 则

第一十二条市级工程实验室统一命名为“XXX石家庄市工程实验室”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制定工程实验室申报、验收、总结具体要求。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石发改高技〔2011〕151号文废止。